(二)林木良种繁育基地的母树林、种子园生产的具有一定遗传增益的繁殖材料。
(三)从国内外引种并经过多年试验、多点试种,能正常生长发育且目标性状优良的树种。
(四)经多年选育,已通过行业鉴定的优良品种、优良家系和优良无性系。
(五)在产量、抗性或品质方面有一项以上显著优于对照品种,能适用于特殊环境种植或具有特殊工业用途的品系或类型。
(六)野生乡土树种经多年驯化,证明具有推广价值的优良树种。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主要林木品种省级审定的林木材料,必须是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品种:
(一)按照林木育种程序或引种驯化程序选育;
(二)在产量或抗逆性、品质等方面的遗传表现显著优于对照品种,并具有相对稳定性;
(三)有一定的试验面积,能稳定地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繁殖材料,种子的播种品质较好或无性繁殖后生长良好;
(四)基本上确定了适生范围、繁殖与栽培技术要点;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当地生产单位证明。
第九条 选育或引种单位(个人)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省级审(认)应当一式十份(其中一份为原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可在省林业局网站下载或直接到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
(二)完整的《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
(三)相关证书。申请审定的林木品种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应当附相应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和材料(附光盘或电子邮件等电子版本1份),可以直接或邮寄送至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林木良种选育报告》或《优良树种引种驯化报告》的内容包括:林木良种的亲本来源及特性、选育过程、区域试验规模与结果、主要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林木品种特性、繁殖栽培技术要点、主要缺陷、主要用途、抗逆性、适宜种植范围等,同时提出拟定的林木良种名称(以品质、特殊使用价值等作为主要申报理由的,应当对品质、特殊使用价值做出详细说明);生产或试种单位的旁证材料以及原始档案材料和林木良种特征,如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试验林分、DNA指纹等的图像资料或者图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