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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林木品种审定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林木品种审(认)定申请表必须由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签署意见。市属有关单位和个人申请审(认)定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省属林业科研院(所)、教学单位,中央驻粤科研院(所)、高校(学院)和中、外资(合资)林业企业研发部门等机构和个人选育的林木良种,凡符合申请审定条件的,经征得主要试种地区或协作点的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申报。

第五章 审定程序

  第十二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每年3月1日前,向广东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本年度的审(认)定范围。3月1日以后提出审(认)定申请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认)定范围;情况特殊需要列入本年度审(认)的,由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决定。

  第十四条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审(认)定申请,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委员组成初审专家小组对报审材料进行现场查定和初审。初审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半数,即通过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材料,由初审专家小组明确提出该林木品种的特性、栽培技术要点和适宜推广的生态区域,并根据初审结果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五条 林木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

  申请人或者相关权益人认为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向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参加审定的委员为申请人的或与申请审(认)定林木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

  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经过核实认为回避申请合理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回避申请理由不成立的,有关委员应当继续参加审(认)定。

  参加审(认)定的委员会应回避而未回避的,通过的审(认)定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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