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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10]5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扶持政策延长执行期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精神,现将我省延长“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执行期限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2009年以来,各市认真贯彻落实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对于减轻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冲击,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市要将8号文件中规定的“困难企业可以缓缴五项社会保险费”、“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鼓励困难企业大力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0年底。各项保险费率执行标准仍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各市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的批复》(晋劳社厅发[2009]28号)执行。2010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二、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对于2009年上半年或下半年与上年同期相比,经济效益大幅下滑,资金周转紧张,工资支付压力大,缴纳社会保险费确有困难,符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五缓四降三补”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16号)确定的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纳入2010年困难企业范围。
  三、帮扶重点向中小企业倾斜。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按晋劳社厅发[2009]8号及16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比照困难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在2008年6月底前参加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没有裁员或少量裁员;以2008年年末企业人数为标准,在2009至2010年,累计吸纳一定比例应届高校毕业生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1)职工人数200人以上,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4%或40人,(2)职工人数200人以下,吸纳毕业生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6%或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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