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要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各区县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相应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地税局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三)优化小企业创业环境。
继续落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简化注册程序,扩大出资方式,提供创业场地便利;增加创业扶持的资金投入,加大小额贷款担保、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等融资支持的力度;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园区,充分发挥创业孵化作用;普及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加强创业培训与能力提升;大力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完善创业服务,弘扬创业精神,营造有利于创业的社会氛围。完善鼓励科技创业的相关政策,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科研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创办企业,强化科技创业。支持初创企业的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科委、市财政局、市教委)
二、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四个中心”建设
(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金融租赁、消费金融等金融行业;大力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性服务机构;鼓励中小企业开展为金融业服务的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咨询、金融咨询、金融外包服务等业务。(市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