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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推进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开展中小企业信托融资试点,并对相关费用给予资助。(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改善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服务。

  鼓励各银行按银监会要求,尽快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完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推进小企业信贷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并购贷款业务,逐步推广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单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和贸易融资等方式,逐步提高小企业中长期贷款及信用贷款的规模和比例。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金融机构发放小企业贷款按增量给予适度补助,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损失给予适度风险补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深化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鼓励向初创期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利息补贴。(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典当等融资方式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十三)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鼓励各区县财政出资,与开发区、产业基地和企业联合组建区域性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中小企业自愿建立互保联保融资机制,规范发展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全市融资担保业务的受益面。(各区县政府、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

  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完善政策性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补充机制。综合运用资本注入、再担保风险分担、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类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落实好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的政策。(市金融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为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开展抵押物和出质的登记、确权、转让等提供优质服务。(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

  充分发挥信用产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平台试点,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比对、评价和共享机制,不断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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