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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专题会议制度。针对系统信息化工作的某一重大事项,可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开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专题会议。

  第五条 信息办为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全权处理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化技术管理工作,并代为处理受办公室委托的行政管理事务。

  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已列入计划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营资金的筹措,并对信息化工作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指定一名同志负责本科室信息化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八条 设备管理

  (一)本规定所指的设备管理主要指除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数码相机、摄像机和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外的信息网络设备的配备、管理、更新和维修,不包括具体采购工作。具体设备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等办公设备,路由器、交换机、防火墙、服务器及相关配件等机房硬件以及网络设施。

  (二)新购设备在接入系统网络(包括电子政务内网和电子政务外网)前,设备使用人必须填写《入网设备登记表》,向信息办书面申报技术认定,申报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购置时间、保修期、供应商、使用部门和使用人、配置清单等。在确认技术性能符合系统网络要求后,信息办分配网络地址,安装必要的应用软件,并准予入网。

  未经信息办技术认定擅自将设备接入系统网络的,应当禁止其使用系统网络,并予以通报。

  (三)保修期内的设备由采购部门负责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保养。设备超出保修期后,采购部门应及时提请信息办将设备纳入内部维修保养,由信息办统一规划设备维修保养。

  (四)在设备的采购管理、监督管理、登记建档和报废以及使用管理等执行局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机房硬件和网络设施的采购计划申报、标书制订、技术评审(标)、质量验收以及其他设备采购前技术咨询和质量验收等工作由信息办负责落实。

第三章 软件开发应用维护

  第九条 本规定中的软件是指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业务系统及辅助性信息化系统。开发新软件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立项。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及概况,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需求分析,项目建设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来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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