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需求调研阶段,业务部门负责一次性提出软件准确详细完整的需求,提供数据输入输出表格样本及填表说明等需要固化的资料。信息办对业务部门提供技术上的协助和指导。对有流程的软件,若流程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定的,该流程需经法规处审核,其他情况下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十一条 软件试点、培训及推广应用由业务部门负责实施,业务部门须制订相应的业务工作规范和操作要求,信息办协助开展软件安装维护和操作使用等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负责收集县市(区)、局(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软件应用中的问题反馈,并对业务性问题进行处理,涉及技术性问题的,由业务部门转信息办处理。
总局、省局统一性软件问题的解决遵循总局、省局规定。
第十三条 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
信息办根据总局、省局要求和全市质监系统信息化发展状况,提出重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严格按照《宁波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申报、咨询、立项、招标、监理和验收。
第十四条 业务系统开发
(一)业务系统原则上由市局统一组织开发。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开发的软件必须满足市局行政管理数据报送要求,能提供标准数据交换接口。市局对直属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软件和县(市)、区局(分局)独立开发的本区域使用的软件实行备案制度。
(二)除总局、省局统一性业务系统外,业务部门可以根据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提出业务系统开发需求。
(三)业务系统的开发由各业务部门根据确实需要向信息办提交《软件开发审批表》,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信息办对报告进行初步技术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和开发建议,报局长审定。
(四)业务系统开发应成立项目小组。项目小组由业务部门和信息办共同组成,分工负责立项、需求调研、试点、培训和推广应用。项目小组在项目验收之日起1年后自动解体。
(五)业务系统开发中的硬件和软件采购必须严格坚持政府采购的原则。
(六)业务系统开发完成后,由信息办组织对业务系统应进行内部验收。内部验收成员由业务部门、财务处、信息办及相关人员组成,内部验收时应提供项目名称、版本号、项目版权、需求规格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软件结构图、流程图、变量表、数据库结构设计图、用户操作手册、程序维护手册、项目源代码等验收材料,内部验收各方如存在较大分歧意见时,由分管信息化的局领导同意后聘请市内相关专家进行外部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