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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质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信息化工作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七)信息办负责业务系统的日常维护,并对业务系统的维护费进行审核,维护费应控制在开发费用的5-15%,业务部门需对业务系统进行重大修改且维护费超过开发费用的15%的,应重新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辅助性信息化系统

  信息办根据系统信息化调研情况和办公实际需要,提出OA、短信、视频会议系统等辅助性信息化系统开发需求,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立项、需求调研、招标、验收等工作参照业务系统开发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数据库管理

  第十六条 数据库管理

  (一)数据库建设。信息办负责构建全市统一的质监业务数据库,数据库责任业务部门负责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数据查询。数据查询按照决策人员、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市级、县级等行政区划进行分类,同单位同类人员享有同等的数据查询权限,经授权后可查询相应的数据库。

  (三)数据修改。除企业基本信息项等基础性数据外,其他业务性数据由业务部门自行修改。基础性数据修改程序如下:

  数据项不完整但某些关键字段项可以与权威性基础数据库(如法人单位基础信息库)匹配的情况下,由信息办提出缺项补齐规则,报局相关分管领导共同批准后,负责将数据补齐。其他情况的,由业务部门或信息办提出数据修改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数据修改规则并指定专人将数据差错的原因、核对规则、修改内容范围、修改要求等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信息办协助业务部门完成数据修改。

  (四)数据利用。数据库的加工利用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

  数据库利用需聘请外单位进行操作的,业务部门必须与聘请单位签订数据保密协议,确保数据不泄露,不被非法利用。批量向其他单位提供数据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相关局分管领导批准。

  (五)数据备份。数据库备份指对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备份,软件提供的数据备份功能由业务部门自行备份。信息办定时备份软件数据库,每次重大修改或数据变更时,应进行数据库备份,并保留最近60天每天一次数据库备份以及最近一年每月一次数据库备份记录。业务部门如发现数据有差错,应在数据发现差错之日起10天内,向信息办提出数据修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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