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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生产领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领域创业,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从事种、养业生产。
  (一)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业生产或农产品营销工作,牵头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并被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基本报酬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二)对在宁波市域内专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种养殖达到一定规模(具体标准见附件2)、土地承包或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化承包或流转合同的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助(已享受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补助的,不再另行补助),县(市)区财政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各县(市)区农业小额担保公司要对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小额贷款担保方面提供支持。农村金融机构要把农业创业高校毕业生列入农村信用等级评定范围,简化贷款手续,给予利率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要把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参保对象。
  (三)对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农业继续教育、农业项目申报、农业科技项目立项、农业成果审定等方面享受我市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科技人员同等待遇,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可优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招考事业编制农技、农经人员时,对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登记备案、在农业经营主体就业及在农业生产领域创业满两年,且表现突出的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四、强化服务和管理
  (一)提供信息服务。县级农业部门要建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技术和经营管理岗位需求库和农业项目库,搭建高校毕业生农业就业创业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农业经营主体招聘信息。各级农业、人事部门要定期举办面向农业领域岗位的专场招聘会,为高校毕业生和农业经营主体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提供人事代理、技术和政策服务。对到农业经营主体就业或农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要免费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代理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要加强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的技术和政策培训,建立农业专家与农业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结对帮扶制度,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技术和政策咨询,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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