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总工会、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的通知
(苏工办〔2010〕11号)
各市、区总工会(工联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人社局、经贸委(局)、工商局、工商联:
为深入贯彻全总《
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指导广大企业建立工资分配共决机制和工资调整机制,强化“市场经济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分配制度的执行力度,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苏州实际制定《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总工会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0年1月26日
苏州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市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根据《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以下几种类型:
(1)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同类型企业较集中的村、社区。
(2)市(县)、区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3)市级特种行业的工资集体协商。
2.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主要适用于职工人数在25人以下小企业集中的村、社区。
二、协商内容
1.计时、计件工价等劳动定额标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标准。
2.本行业(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年度增资水平;一线职工年度基本工资增长幅度;社会保险缴纳和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