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9]4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太阳能光能热水工程实施,现制定《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北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北京市加快太阳能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指导意见》,规范本市“金色阳光”工程建设中“光能热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项目按照支持高端、扶持产业、先申先得、统筹安排、分级实施、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三条 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和政府机构等建筑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等属于市区两级政府固定资产直接投资的支持范围,不在此办法中考虑。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资金补助范围。
(一)新建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
(二)新建各类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
(三)新建各类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
(四)各类既有建筑改造中新增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
第五条 申请资金补助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场地和施工条件;
(二)安装集热器面积须超过1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