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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应当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投资方式

  第五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及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项目的审批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管理。

  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且政府投资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下(不含本数)的投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立项按项目属性管理。

  申请国家、省资金补助的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于市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需要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通过拨款投入。

  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要发挥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以及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形成的股权属于国有股权,由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含有外国投资者或者台港澳投资者出资的,在审批后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及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八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的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

  第九条 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的项目,可以采用转贷方式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

  第十条 对于需要政府扶持的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使用银行贷款。

  贴息资金不形成新的权益,在建项目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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