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申请,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
㈡专项建设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项目单位的申请,研究提出编制建议,报市发改部门审定;
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申请,按照外债管理及使用原则、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以及项目准备情况编制;
㈣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外的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市发改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二十二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初步设计已获批准;
㈡采用投资补助或者贴息方式的投资项目,符合投资补助或贴息条件,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
㈢采用转贷方式的投资项目,项目已纳入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和签约计划。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另有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采用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安排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㈡资金安排方向;
㈢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㈣发展建设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等费用;
㈤年度待安排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的政府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应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相衔接。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年度安排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本级专项建设基(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建议由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
年度投资计划中待安排的市本级预算内投资资金和专项建设基(资)金,按照本办法审批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后,年中分别下达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