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放宽新兴产业大项目企业市场准入条件,积极为新兴产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3.新兴产业企业设立、新增投资项目急需营业执照的,一律先按照“XX项目投资”的经营范围先行发放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审批后再补办相关登记手续。
4.对超出国家行业规范的新行业、新项目,一律不受现有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经营范围直接按照企业的申请内容予以核定。
(三)放宽资本条件,支持大项目多元化股权投资和多渠道融资
5.允许以采矿权、股权等可评估作价和依法可转让的财产对产业项目投资,帮助大项目企业拓展资本和资金来源。
6.允许全部债务未超过实有资产总值的大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将其持有的该公司债权依法评估和验资后转为对该公司的股权。
7.宣传和引导大项目企业充分利用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实现融资并积极提供相应登记服务。
(四)实行非禁即入,大力扶持和引导非公经济投资大项目建设
8.法律、法规不禁止非公经济进入的产业项目,只要非公经济主体投资建设,一律赋予相应的经营资格。
9.加强对非公经济进入产业项目的宣传指导,引导支持非公经济参与大项目建设,壮大非公经济的投资规模。
10.指导全省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与省内外民营经济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吸引组织省内外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与大项目战略投资。
(五)引导大项目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为大项目拓展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11.扶持帮助大项目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12.帮助大项目企业通过商标许可使用,开展企业无形资产重组,促进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商标联合,依托优势项目创造优势品牌。
(六)支持大项目与科技创新成果对接,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13.支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出资参与大项目,允许大专院校或科研单位与大项目企业共同组建企业集团,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14.允许大项目企业以税后利润和资本公积金或通过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给予科技和管理等高端人才股权奖励,给予办理股东登记,为大项目企业吸引科技和管理高端人才提供政策支持。
(七)强化大项目合同管理,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15.大力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宣传创建活动,严厉查处大项目建设中招投标、建筑施工、中介服务等方面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维护大项目建设的诚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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