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通知
(琼农字〔2010〕74号)
各市、县、自治县、省农垦总局农机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发展我省设施农业,推进海南国家热带现代农业基地和国家冬季瓜菜生产基地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
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设施农业机械设备(大棚设施和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
2010年我省设施农业大棚设施和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中央资金或省财政资金总体上执行不超过30%的补贴比例,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大棚设施和喷灌机械设备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财政补贴资金不实行累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补贴标准执行。
每个补贴对象年内享受大棚设施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享受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资金不超过12万元。
二、审批流程
(一)提起申请。补贴对象凭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经营土地的证明材料向当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或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签订协议。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对申请补贴对象进行审查核实后盖章,经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做出签署意见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市(县)农机主管部门与补贴对象签订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协议。
(三)签订施工合同并施工。补贴对象凭补贴协议与补贴农机具经销商(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配合做好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工程建设(施工)等相关工作。
具体流程是:补贴对象→申请→乡镇农机管理部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审查→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公示→与市县农机主管部门签订补贴协议→与经销商签订工程建设(实施)合同→工程建设(施工)。
三、验收程序
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工程建设(施工)验收工作由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成立验收小组,由农机、农业(农技)、财政等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可邀请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与监督。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经销商(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施工单位)向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小组按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海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公布的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技术参数指标等组织验收,编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须有验收小组成员、经销商和补贴对象三方共同签字。对于因农业生产急需的大棚设施、喷灌机械设备,可采取分段验收办法组织验收,即按照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所列设备材料到位后组织第一次材料验收,工程建设(施工)竣工后再组织第二次验收。
四、报账要求
经验收小组验收合格后,经销商(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或施工单位)凭设施农业(大棚设施或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协议(附件2)、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主要设备材料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发票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补贴对象身份证明复印件、验收报告(附件3)、《海南省2010年设施农业(大棚设施、喷灌机械设备)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报表》(附件4)、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结算申请(附件5)等材料到海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