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具体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实施农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健全市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有关肥料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环境监测、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负责全市涉农部门及农村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全市渔业行政执法监督措施,依法保护和利用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指导全市水产养殖、捕捞、加工和流通的开发工作;指导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拟订全市粮食流通和粮油储备的具体政策、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规划、购销储存平衡计划和调控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负责协调农村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和广电等公共事业发展;协调推进村屯环境整治等工作。
(十)负责全市县域经济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推进工作;协调推进县域工业集中区、县城建设和现代农业发展。
(十一)负责对全市粮食储备的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制定粮食仓储、加工等设施的规划;研究提出市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收购、轮换、销售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各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全市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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