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
(一)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建设
1.建立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全覆盖。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1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辖区人口较少街道可以组建联合司法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没有建立健全街道司法所的城市必须按照已定计划于2010年底前组建完毕,已经建立的司法所要确保其机构稳定,不得撤并司法所。因行政区划改变确需撤并的,必须经市地级编制部门批准,其编制仍由县(市、区)司法局管理,用于司法所建设,不得挪做他用。
2.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机构垂直管理。司法所应作为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做到人、财、事“三权”上收,由县(市、区)司法局垂直管理,确保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3.严格编制人员管理,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要充分管理好、使用好现有编制人员,严禁挤占挪用;要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将律师、公证机构脱钩改制和撤并乡镇调整出来的政法专项编制统一用于充实司法所。到2012年,每个司法所至少保证2个以上编制和2名以上工作人员,大的乡镇(街道)有3个以上编制和3名以上工作人员。
4.实行司法所科级建制,落实司法所长科级配备。司法所设所长1人,实行所长负责制,4人的司法所可设副所长1人。所长的任免调动由司法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应为科级建制,2010年底前,科级(含副科级)建制率达到100%,司法所长科级配备率达到45%以上,并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力争3年达到60%以上。
(二)全面加强司法所干部队伍建设
1.严格用人程序,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新增编制的司法所原则上坚持新增工作人员“凡进必考”的录用原则,由各市(地)司法局会同本地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从其他部门调入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身份、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确保到2012年底,全省90%以上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同等学历,基本实现司法所干部队伍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