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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调干业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

  第五条 年度引进人才数量根据全市年度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总量控制。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以及拟引进人员的教育程度、技术技能水平、市场认可程度等综合要素,择优下达入户指标。对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给予指标倾斜;对具有特殊专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优先下达指标。

第二章 立户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才引进应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七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立户条件的,分项核准其业务办理权限,并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第九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人事立户登记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十条 拟引进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司法部门调查的人员,正在被执行刑事处罚的人员,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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