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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第十一条 已婚的拟引进人员,其配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但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人员除外;

  (二)不得超过拟引进人员本人所对应申报条件规定的最高年龄;

  (三)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申请引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按照核准方式予以办理: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并在任期内的高层次专业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通过全国统考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有效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以下简称“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六)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国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纳税人民币300万元以上的;

  (十一)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人民币6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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