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引进: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四)高层次专业人才,且不超过其对应的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最高年龄的;
(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获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八)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九)《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1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所学专业为本市重点引进专业,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累计2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十一)项属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第(十二)项属投资纳税引进入户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技术技能引进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引进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引进,但申报引进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十七条 拟引进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申请引进人才,应申报本单位人才统计信息及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并对拟引进人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且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