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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失效]

  拟引进人员取得的省外专业技术资格,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准认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或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人事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引进人员。

  拟引进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到、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全市人才引进工作,并对各区人事部门人才引进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

  (七)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才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本单位的人才引进业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2年,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具体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经办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或不具有代理、派遣资质的机构以代理或派遣方式办理人才引进的;

  (二)伪造、变造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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