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发布《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芳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