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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0〕5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发布《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2010年修订版)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人选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

  4.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3名;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茅盾文学奖;

  8.鲁迅文学奖;

  9.“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荣誉称号;

  10.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12.孙冶芳经济科学奖著作奖、论文奖前2名。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国家科技支撑(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

  3.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4.国家“863计划”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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