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3月7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7日)废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负责我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我市接收毕业生实行年度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 拟接收的毕业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