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持双证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八)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属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第(八)项属投资纳税招调入户条件。
第十五条 符合技术技能招调入户条件的人员现已在我市工作的,在扣除其本人在我市依法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后,其招调年龄未超过本办法规定相应年龄的,可以申报招调,但按照审批条件申报的拟招调员工在招工、调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48周岁。
第十六条 以调工方式办理引进的人员,根据《深圳市调入人员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规定》(深府〔2008〕180号)规定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在办理招工时,属于农业户口的,可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已婚的,其配偶不受户籍类别的限制: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人员;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三)、(四)、(十三)、(十四)项条件中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条件中两个工种模块均为高级合格证书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八)、(十)项条件的人员;
(五)在深圳缴纳工伤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条件中紧缺急需工种的人员。
第四章 计划指标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计划指标的审批综合考虑拟招调人员的技术技能水平、教育程度、在我市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等要素,并结合我市产业需求、用人单位的规模、社会经济贡献等情况,实行择优下达的原则。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及时公布当次计划指标审批标准和审批结果。
第十九条 对具有特殊专长、做出特别贡献的技能人才,优先下达计划指标;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
对积极安置随军家属或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进行指标奖励;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菜篮子工程,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支柱型产业给予指标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