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书面申报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申报材料后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报材料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接收补交申报材料,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报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招调人员的申报材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招调入户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作出同意招调入户决定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领取相关函件,并转交拟招调人员。
拟招调人员可凭相关函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户籍迁入等相关手续。
第六章 招调员工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招调员工工作,并对各区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区劳动部门应建立和完善招调员工工作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按全市统一的要求办理招调员工业务,为企业和员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已办理招调工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招调工业务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招调工计划和统计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