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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九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切实做好选举前期和后续的相关工作。

  凡需对村组进行区域范围调整的,各地应在换届选举前完成调整工作。撤村转居中“村居合一”的社区,村民多于居民的,目前资产尚未量化,撤村转居的各项工作尚未完成的,也应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先审计后换届的规定,换届选举前,各区县、镇街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村委会进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布。选举工作结束后,要按规定及时开展工作交接。村委会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帐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等,要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镇街负责监督。要及时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完善村委会下设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要按照村委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及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职能事务,开展农村社区服务。要探索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理财,落实村务公开等制度。其成员应当具备财会、管理等知识,并由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成员。

  (六)坚决制止和查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

  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必须坚持依法进行,坚决杜绝贿选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各区县、镇街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贿选界限,加强监督,加大查处力度。对选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村民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违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以及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取消当事人的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其当选无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对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要把换届选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各区县要高度重视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尽快建立由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的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对村情复杂、管理薄弱的“难点村”、“重点村”要帮助制定好选举工作方案,选派得力干部驻村指导换届选举工作。要建立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组织和指导工作。各级组织、宣传、农委、纪检监察、公安、司法、信访、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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