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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起草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指南和评分标准,受理申报单位材料、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及日常监督管理。每年度根据申报行业的实际情况,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有关行业专家或外聘有关专家,组成相关专项评审组。

  第七条 评审组由5-7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周口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五年以上。

  (二)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采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效运行一年以上,并提供包含三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上年度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全省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中国驰名商标、河南著名商标和服务品牌企业可优先推荐申报。

  (五)获得市、县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

  (四)近三年内国家、省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

  (五)近三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六)近三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按照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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