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钟山安置房项目开发用地城市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10〕124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2007年度第02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8〕100号)批准,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海沧钟山安置房项目开发用地的批复》(厦府地〔2009〕445号),决定征收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集体土地41225.043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开发用地。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用途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海沧土地储备管理有限公司
| 海沧钟山安置房项目开发用地
| 41225.043
| 开发用地
| 海沧街道钟山居委会
| 厦门海沧征地拆迁有限公司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45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