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
(二)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第十二条 对审批类税收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税收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税收优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税务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税收优惠审批书面决定。
第十三条 对备案类税收优惠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税收优惠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告知纳税人执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且告知纳税人依据《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有权税务机关应通过对申报资料相关性审核、实地核实等手段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完成审批(备案)工作。上级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下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优惠政策中明确规定可在年度中间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企业在预缴期间享受的应在预缴申报前按规定程序提请备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他备案应在所属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有权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应停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等原因导致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章 后续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应当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企业已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加强管理监督,根据优惠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建立税收优惠管理台账,登记税收优惠享受时间、项目、年限、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通过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方式,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一步开展实质性审核。重点包括:
(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优惠的资格和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
(二)复核税收优惠的计算是否准确,是否超出审批(备案)的优惠期限、范围和额度等;
(三)根据企业报告和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审核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四)涉及减免税款有规定用途的,应审查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等。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送审批(备案)资料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或采取虚假资料申报等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级税务机关应定期(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对下级税务机关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进行不少于一定比例的抽查,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和税收优惠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6月30日前向市级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税收优惠情况和总结报告。市级税务机关在每年7月15日前书面向省局(所得税处)报告。税收优惠总结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本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税务部门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总局相关规定执行。以后总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事先备案类)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
4.税收优惠文书
(1)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项目申请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项目申请表
(3)税收优惠事项受理通知书
(4)税收优惠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5)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6)补正资料告知书
(7)申请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类报送资料及时间表
序号
| 优惠项目
| 报送专项材料列举
| 报批时间
| 审批机关
|
1
| 生产性外商投资所得税优惠
| 1.生产性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实际经营地在区内的证明;
4.企业章程;
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
2
|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优惠
| 1.能源项目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2.交通项目企业应提供资料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3.港口、码头企业应提供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省级以上交通部门的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口岸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给予新建港口码头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企业章程;
4.以上优惠如属仅限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优惠,应提供外国投资者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
3
|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享受15%税率。
|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本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超过全部收入50%的证明材料;
4.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复印件;
5.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6.原税务机关批复同意享受双密企业低税率优惠的批复复印件。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
4
| 投资金额较大且回收时间较长的外商投资项目
| 1.有权部门批准证书复印;
2.外资注册资本到位比例的验资报告;
3.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资回收期的测算;
4.有权部门出具的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省级税务机关
|
5
| 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单位名单或改制批复、经批准的改制方案、改制企业股权证明等资料。
| 企业应在转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
6
| 股权分置试点改革税收优惠政策
| 1.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单位文件;
2.非流通股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支付对价合同或协议书。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
7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税收优惠政策
|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供相关保护基金的计提、动用情况和净资产数额的说明。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
8
| 社会公益政策
| 1.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及其相关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2.所得核算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
9
| 就业再就业政策
|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加盖劳动保障部门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清册;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5.为下岗事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凭证;
6.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企业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剩余额度”书面说明。
|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审批
| 县级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