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登记和主要指标快速汇总阶段(2010年11月至12月)。
主要工作内容:
1.普查员入户登记(2010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
2.复查、验收及主要指标快速汇总(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
(三)数据处理阶段(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12月)。主要工作内容:
1.普查表编码(2010年11月底至2011年2月底);
2.普查表光电录入(2010年12月至2011年3月底);
3.数据编辑制表、汇总(2011年4月至9月);
4.建立数据库、数据存储等(2011年10月至12月)。
(四)人口普查资料的开发利用与后期工作阶段(2010年12月至2012年)。
主要工作内容:
1.完成人口普查数据的评估与报告(2010年12月至2011年4月);
2.发布主要数据公报(2011年4月);
3.完善人口数据库,编辑出版人口普查资料并进行研究开发,人口普查工作总结表彰(2011年1月至2012年)。
八、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与培训
(一)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
1.原则上每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员,每3至4个普查小区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有外国人居住的普查区,还应配备1名通晓外语的普查员。
2.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负责,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作为人口普查的基层工作人员,由各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选调或招聘。
普查员在人口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人口普查以外的工作。
4.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5.选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劳动报酬由各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
(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
1.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部署,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2.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统一证件,普查员入户普查登记和普查指导员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