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殊区域内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的规定
(一)各大、中专院校及有住宿生的中、小学校作为所在街道乡镇的虚拟居民、村民委员会,在学校内居住的各类人员(包括非走读生)由学校负责普查登记,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协调并提供人口普查的业务指导,普查表移交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
(二)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场所内的集体户和家庭户,由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各单位负责协助办理。
(三)居住在集贸市场、专业化商城、建筑工地内的人口,由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
(四)居住在未建立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区域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普查登记。该区域应划分为适当的虚拟居民、村民委员会,并纳入其属地的街道、乡镇普查登记范围内。
(五)天津天铁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涉县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河东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在我市其他区县的人口,由其所在地的人口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六)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及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按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驻津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军队营院内的,由天津警备区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在军队营院内居住的,由天津警备区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办公室进行普查登记。
(七)驻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边防、消防武装警察部队由市公安局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武警部队各类单位服务的职工、非现役公勤人员以及家属、保姆等,居住在武警部队营院内的,由武警机关负责普查登记,普查表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在武警部队营院内居住的,由武警部队配合所在地人口普查机构进行普查登记。
(八)驻外外交机构人员、驻港澳机构人员、其他各驻外机构人员以及派往境外的专家、职工、劳务人员、留学生(包括公费和自费)、实习生、进修人员等,由其出国前居住的家庭户或者集体户申报登记。
(九)监狱在押罪犯和劳教所劳动教养人员及在看守所被羁押的人员,由监狱、劳教和公安机关进行普查登记。有关资料由市监狱局、市劳教局、市公安局移交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天津农垦集团总公司所属农场区域内的人口普查登记工作,由所在区县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农垦集团总公司配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