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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拟定的天津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一)对无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由公安、民政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人口普查机构适时开展一次性清查登记。
  十、宣传工作
  人口普查机构和市委宣传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市委宣传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本实施方案,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广泛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和社会动员工作,使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贴近普查实际,贴近普查各个阶段的中心工作。
  (二)人口普查机构要积极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大力开展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共同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十一、纪律
  (一)人口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动员、支持群众如实申报人口普查项目,不得授意、指使、强迫群众虚报假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表和汇总内容;不得对如实申报普查项目的群众打击报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干扰人口普查工作。
  (二)人口普查机构要对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和资料管理负责,确保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杜绝数据、资料的丢失和损毁。
  (三)人口普查登记的个体资料不得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四)人口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对各户申报的情况,必须保守秘密,不得向人口普查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泄露。严禁公开个人和家庭的登记资料。
  (五)普查表只作为数据处理和综合汇总使用,人口普查机构要妥善保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查阅普查表。
  (六)人口普查汇总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不得以人口普查数据追究以往瞒报、漏报的责任。
  (七)我市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实施细则,由市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十二、奖惩
  (一)对认真执行本方案,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违反本方案规定的,由人口普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本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令第18号)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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