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商务委《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08〕127号)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8〕3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持上海对外贸易稳定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9〕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上海外贸转型与发展,现就促进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对落实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本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包括本市在对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和引进外资等领域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作。知识产权是促进外贸根本转型和升级、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必备要素。通过系统地开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能力,有助于上海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逐步健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外贸易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预警应急机制、海外维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二、加强与贸易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法治建设。要深入研究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相关国际规则,推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实施技术引进领域的知识产权管理。鼓励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提供智力支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同时,防止出现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维护市场秩序。培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