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突出加强监管,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查找监管漏洞,改进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和效能,把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经常性监督检查,加强重点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各区县、各部门要注重监督防范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异地转移,继续非法生产。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并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2.加大执法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定期组织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经济、建设、工商、质监、监察等部门要组织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开展地下矿山安全大检查,组织开展露天矿山、水电建设、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专项监察执法行动。对无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依法关闭。对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停产整顿期间又违规生产等非法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依法处理。同时,加强跟踪执法,确保执法效果。要加大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力度,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肃查处每一起事故。
(三)突出落实责任,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1.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管理、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完善企业自律的内在动力机制。各级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激发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内在动力。加强以班组建设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制订全市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诚信等级标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估、发布机制,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数据库和定期诚信信息通报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处罚。对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落实,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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