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10〕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切实促进老龄事业发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老龄工作激励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2011年)》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第三轮创建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
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2011年)
(泸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第三轮创建敬老模范县(市、区)工作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川办函〔2009〕238号)精神,建立老龄工作长效激励机制,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提高老龄工作整体水平,让老年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就第三轮(2008-2011年)创建市级敬老模范乡(镇、街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老龄工作方针,以老年人与其他社会成员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继续从解决当前制约老龄工作发展和影响老年人生活的突出问题入手,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老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逐步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工作目标,进一步夯实基层老龄工作基础,提升老龄工作整体水平,推动我市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构建和谐泸州做出贡献。
二、敬老模范乡(镇、街道)条件
(一)领导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健全,创建措施得力
1.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组建领导班子。定期听取老龄工作汇报,召开会议部署老龄工作,研究解决老龄工作问题,参加重要老龄活动。将老龄工作纳入当地政府工作目标考核范围,乡(镇、街道)财政划拨专项经费,保证老龄工作正常开展。
2. 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将创建职责分解到各部门,各施其职,有步骤、有计划实施创建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