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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按照《
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现确定我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
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000元,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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