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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探矿权整合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编制,于2010年3月31日前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与煤炭资源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汇总后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三)实施方案阶段(2010年5月1日至 2010年11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和5市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区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确定的整合主体进行整合。 2010年11月底前,完成煤炭和其他重要矿种、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各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验收,并向自治区政府提交自查报告。12月20日前,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于2010年12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提交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报告,迎接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抽查。
  六、工作要求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整合工作的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
  (一)科学编制整合实施方案。要以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及有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并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及编制要求》编制整合实施方案,确保整合实施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要明确2010年年底前必须完成的整合重点及目标任务。
  (二)与上一轮整合工作衔接。本轮整合以 2006年以后自治区政府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新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提高,并兼顾自治区经济发展长远规划,科学合理制定整合实施方案。对上一轮整合不彻底或整合后矿山生产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等仍达不到《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6]108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的矿区,要列入重新整合的范围;对已列入上一轮整合范围但未完成整合任务的,要作为本轮整合工作的重点,实行挂牌督办,确保整合工作落实到位。
  (三)合理确定整合主体。要对整合区内已有的采矿权、探矿权进行统筹考虑,以综合勘查开采、合理利用为目标,科学确定参与整合的探矿权、采矿权。整合主体优先从整合矿区内产生。对矿区内参与整合的矿业企业达不到整合主体标准,或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煤炭、白云岩、硅石等重要矿种的矿业权整合主体由自治区确定,其他矿种采矿权整合主体由当地政府在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中选择,或以招标方式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或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符合整合主体标准要求的企业出让矿业权。要鼓励优势企业发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作用,运用市场方式参与矿产资源整合,培育壮大矿业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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