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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规范证照办理程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区整合主体确定后,要及时划定区块或矿区范围。经整合后,采矿权人在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储量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批复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准文件后,即可申请采矿许可登记,登记管理机关颁发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采矿许可证。矿山企业须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完成采矿权有偿处置及有关规定要件,开展生产系统改造,申办其他相关证照。未取得相关证照前,矿山企业不得生产,采矿权不得转让、变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整合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程序,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五)创新开发整合模式。统筹考虑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制度、技术、人才、资金等要素,进一步推进多要素整合。积极探索多元投入,实施联合出资、整装勘查、勘查开发一体化,风险共担、成果共享、互利共赢的新模式。鼓励整合主体向资源高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回收率高、应用深部找矿技术和难处理矿高效选冶技术的企业倾斜。
  (六)健全完善制度,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按照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合理设置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和开采区,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完善勘查开采和规划管理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出让分区管理,提高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限期淘汰达不到标准的矿山。探索建立探矿权合理投放机制和采矿权总量控制制度,积极推进探矿权有计划投放。
  (七)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对拟单独保留的矿山、拟整合的矿山、拟整合的已关闭矿的剩余资源及边角零星资源,就近有偿出让给整合后的开发主体;对多个矿区包围的关闭矿资源或空白资源,具备公开出让条件的,要通过公开出让的方式确定整合资源的归属;对同一矿区内有多个开发主体、布点过密的,要采取联合、兼并等方式实施整合,重新进行资源配置;对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且具有一定资源储量和发展潜力的小矿,要采取扩能改造等方式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八)整合前矿业权未进行有偿处置的矿山,整合时要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建[2006]694号)的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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