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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矿山建设规模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与矿床(矿区、井田)的资源储量规模和服务年限相适应。整合后,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 15万吨/年;石灰岩、冶镁白云岩等重要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其他矿种资源整合后的最低开采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整合实施方案中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实施整合的矿山企业,其采矿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到期后,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证照延续、变更手续,并依法收回,纳入整合范围。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整合或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或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的矿山要取消整合资格,并予以关闭。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剩余资源出让给整合主体统一开采。
  (十一)实施适度优惠政策,调动参与整合矿山企业的积极性。按照整合实施方案,被整合矿业权周边的零星边角资源、不宜新设矿业权的深部资源可按计划以协议方式出让给整合主体。自治区将根据各市资源整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整合任务完成较好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安排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及矿产资源保护项目。
  (十二)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依据地质构造将部分区域划出归并到相邻矿区,由中介机构对原勘查投入进行估算,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核准备案后,由得到资源的一方对原探矿权人进行适当补偿。备案文件可作为矿业权变更的依据。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艰巨,为了统一部署、协调领导,自治区政府成立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齐同生 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
  副组长:姚爱兴 自治区副主席
  成 员:李文华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曹志斌 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
      刘 卉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刘大钧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吴占东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玉明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炳军 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高虹宁 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 芳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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