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政发[2010]36号 2010年3月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9] 35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发[2009] 18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10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今年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土官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需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役义务兵接收报到工作3月底结束。2009年冬季转业士官从4月1日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因个人原因在6月30日前未报到的,不予安排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土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全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10月底前完成。
三、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各地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23号)、《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09]4号)精神,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2010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