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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市州、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对水利普查的部署安排和工作要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保证普查工作科学有序开展。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甘肃省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重大事项决策、普查成果的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水利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制定全省水利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负责普查成果汇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普查责任,安排好分工和进度,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2010年5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各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水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普查经费。

  水利普查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确保到位。省级工作经费由甘肃省水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总体工作方案及技术标准进行测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提出初步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纳入年度省级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进度拨付。

  六、工作要求。

  凡在我省水利普查范围内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获得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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