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管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编制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性税收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市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十三)贯彻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市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十四)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规定;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五)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六)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办法、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七)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八)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相关建议。
(十九)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十)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