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各项事务。
(六)依法加强对全市宗教事务的管理,引导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七)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导各县(市、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秘、信息、机要、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财务、保卫、办公自动化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及机构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二)政策法规宣教科(市清真食品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国家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民族和宗教方面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并负责监督检查;组织民族宗教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工作干部的培训;贯彻执行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和经营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规范清真食品经营管理秩序;依法处理涉及清真食品方面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工作,协调处理民族纠纷;承办民族识别、民族成份管理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指导民族学校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民族科
负责全市有关少数民族经济发展方面法规政策的落实工作,研究制订促进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规定和措施;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对口支援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工作和扶贫工作;负责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