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公交线路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投标。一条公交线路原则上只能由一家公司经营。
第三十四条 投标时企业应向市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以下条件方可参加投标:
(一)提交购买车辆总数量和办理车辆手续的等额资金;
(二)近两年内无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记录、未发生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与其车辆数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洗车、修理等服务设施;
(四)提交《服务质量承诺书》样本、车辆经营方案和《公交车经营合同》样本;
(五)提交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车辆卫生管理、司乘人员管理、执行国家票价政策、落实优惠政策、乘客投诉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 新增和更新公交车应当由经营企业按市客运管理机构指定的车型、款式和颜色全额出资购买,承担投资风险,实行承包经营或公车公营,保持“一线一车型”。
第三十六条 取得城市公交客运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市客运管理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办理特许经营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
获得经营权的公交客运经营者,应在3个月内购车投入运营,逾期不运营的,依法收回经营权。
第三十七条 从事公交客运的从业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在运营过程中违反下列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由市客运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客运票价;
(二)保持车容清洁美观,车身标志标识齐全醒目,车内设施齐全完好;
(三)严格依线、依班运行、依站停靠,停班进场停放;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三十八条 公交客运企业应将承包人名单、承包车辆牌号、所属线路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公交客运企业对承包人和承包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合同期内各项承包指标非因国家政策变动一般不应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并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审定。
承包人不得私自转让所承包的车辆。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承包人的,由公交客运企业按先退包再发包的程序办理,并将与新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及相关资料报市客运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 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建立公交车技术档案,每年7月份、春运前分两次对营运的公交车进行综合技术性能检测,保障公交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四十条 完善公交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体系。对在经营期内质量信誉考核成绩突出的企业,在新增车辆和新增线路上给予优先;对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许可新增线路和新增车辆,直至取消其经营权。质量信誉考核具体办法由市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建立公交客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制度。对于诚信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当视情况分别给予重新学习培训、列入“黑名单”、吊销从业资格证的处理。诚信考核制度由市公交客运管理机构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