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所辖市(县)、区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级政府投资和以市级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及损益。
6.市政府部门、所辖市(县)、区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审计署授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和市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市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建设全市审计信息系统。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 13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宣传、财务、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及年度计划;牵头起草审计工作报告。拟订机关党务、政务信息化工作意见,并负责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机关网站建设。
(二)法制综合处(审计督察处)
起草审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审计调研、法制宣传和统计工作。负责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审计业务考核;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