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湘潭大学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
(湘价函〔2010〕37号)
湘潭大学:
你校《关于参照执行“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落实2008年9月4日周强省长在湘潭大学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议形成的《关于湘潭大学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8]71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参照执行我省“211工程”高校学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教[2009]5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你校应严格执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新的学费标准只适用于从2010年秋季起招收的新生。
三、你校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管理,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要求,在学校、收费大厅、校务公开栏等处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及时做好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