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行政部门对涉及体育经营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论证、初步设计、竣工验收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并提出专项意见。
六、行政执法工作
(一)稽查机构和人员
1.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与管理任务相适应的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队伍,以加强对体育经营市场的管理。
2.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经政府法制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并持证上岗执法。
(二)稽查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稽查办法,规范稽查内容和程序。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部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重点加强对辖区内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一般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也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应按各自职责对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从业人员资质、安全保障措施、相关管理规定、经营服务标准等内容开展稽查工作,确保体育经营场所更好地为市民服务。
(三)处罚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市场稽查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体育经营条件和要求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七、其他有关规定
(一)为全面掌握全市体育经营活动开办情况,市、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定期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集体育经营活动单位有关开办资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配合。
(二)外地来本市临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到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具体管理参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为本地区体育、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举报、投诉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就地解决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
全民健身条例》、
《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