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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做深做细前期工作,要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把握好三个环节,一是要在工程招标投标环节体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要把强制性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在竞标时不得删减,要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二是要在合同签订环节,要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不仅要对施工单位提出安全生产的要求,也要在勘察、设计、监理的合同中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做出明确约定;三是要充分做好规划、初步设计、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等各阶段工作,认真组织施工企业开展危险源排查和安全评估,做好深基坑、高大支模架和高架桥梁等重大项目重点部位施工专项方案、安全评估和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工作,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从源头上控制安全隐患。

  3、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督查通报制度,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及安装、操作和检查验收制度,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机具、现场安全防护和施工荷载堆放,认真组织重点环节验收和安全检查,加强规划管理,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凡在督查中发现关键岗位人员不到位,在岗人员不认真履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现场隐患严重的工程,将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并将在招投标时告知招标单位。

  (三)加强拆除工程的监督管理

  1、明确和落实拆除工程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建设单位是拆除工程安全生产的总负责人,应将拆除工程发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拆除工程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拆除工程施工企业应在拆除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经理部,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具),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2、进一步规范拆除工程施工行为、程序。一是在拆除工程施工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要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二是严格执行《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施工过程应采取防止或减少灰尘、噪音和震动等文明施工措施,三层以上(含三层)的房屋不得采用人工拆除方式;三是在拆除过程中发生险情或伤亡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隐瞒不报。同时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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