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负责全市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重大环境信息,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
(八)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
(九)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基金。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协助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
(十一)负责编制本市环境信息管理工作规划、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环境科学知识普及等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负责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在用机动车逐步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发放在用机动车排气达到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核发不同等级的环境保护分类标志。
(十三)负责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固体废物日常监督管理;初审可用原料进口废物申请、危险废物和严控废物经营许可证。
(十四)管理直属单位和指导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及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秘、档案、保密、信息、督查督办、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和后勤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党务、纪检监察、人事、劳资、计划生育、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管理、外事、工青妇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理人大、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负责对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负责环保法律法规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听证和行政应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三)生态保护科。
贯彻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市自然生态保护规划;负责生态示范建设工作;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区规划和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科。
承担环保模范城市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强制清洁生产;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管理环保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