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规范管理土地使用权(含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行为。
(六)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负责基准地价的编制和地价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征收地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闲置费和土地年租金。
(九)负责全市土地征用和农地转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负责土地一级市场管理,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对全市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
(十)负责全市地籍管理工作,建立全市地籍管理系统,对全市土地权属、用地现状及土地动态进行监测管理,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土地市场统计分析及相应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负责全市土地权属的确权,指导、检查、监督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测绘管理、测绘成果应用管理和基础测绘工作,负责编制基础测绘规划,制定年度计划,负责测绘单位的资质管理、行业和市场管理。
(十二)对地质矿产资源进行综合管理,对地质勘探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对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三)指导全市土地、测绘档案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土地、矿产资源、测绘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承担违反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工作,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全市征地及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政策及补偿标准,指导监督各区(功能区管委会)开展征地及房屋拆迁工作,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
(十六)监督检查区(功能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十七)负责对各分局、国土资源所和局属各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的办文、信息、信访、会务、调研、保密、宣传、接待、外事和文书资料的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局领导政务活动安排及重要活动的筹办工作;负责局工作规则的制定;负责对上级交办的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协调全局业务办文及信访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非信息化设备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以及局系统的安全保卫和消防工作;负责局机关接办窗口的管理工作;组织承办市人大、市政协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工作。